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2015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的通知
类型:通知公告 加入时间:2015-3-25 16:40:01 来源: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
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受理2015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具体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5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于2015年3月23日开始受理,至4月30日结束(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登记)。申请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审核、公示、抽号、落实房源。
二、申请条件
绍兴市越城区(镜湖新区)、绍兴高新区、袍江开发区下辖七个街道十个镇(府山、塔山、北海、蕺山、城南、迪荡、稽山街道和鉴湖镇、皋埠镇、东湖镇、灵芝镇、东浦镇、斗门镇、马山镇、陶堰镇、富盛镇、孙端镇)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随带申请所需资料,由户主向所在的街道(镇政府)办事处或社区申请登记。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家庭,具体以民政部门确定为准。2014年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927元。
(二)具有越城区行政区域城镇常住居民户口(非农)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越城区行政区域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须满1年。
(三)无房家庭,或有法定供养关系3人以下,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的非单人家庭(含48平方米),或有法定供养关系4人及以上,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国有土地上已被拆迁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原选择货币补偿、现无私房且不承租公房的家庭。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无房单身者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人离异的,离异时间须在2012年3月23日(含)以前。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租赁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公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凡已享受过房改购房、解困房、安居房等优惠政策且相应住房建筑面积达到48平方米的家庭和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
因投靠子女取得越城区行政区域户籍满一年的居民,可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名下的已转让房屋及已被拆迁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面积一并计算。
三、申请程序
(一)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的镇(街道)受理,提出初审意见后在镇(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7天;并将初审合格申请家庭资料汇总后,于5月8日前报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越城区范围的报越城区房管部门,市直各开发区范围的报各自房管所)。
(二)越城区及各开发区房管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意见,并于5月20日前将核查合格申请家庭资料汇总后报市、越城区民政部门。
(三)市、越城区民政部门进行收入核查,提出意见,并将核查合格申请家庭名单于6月29日前报属地住房保障部门,属地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后于7月3日前报市住房办。
(四)市住房办对上报的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进行汇总、公示,公示期为10天。7月27日起进行抽号、择房、落实房源。
四、申请所需资料
(一)《绍兴越城区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校验原件)或有效户籍证明原件。
(三)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校验原件);离异的,提供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校验原件);未婚、离异、丧偶单身的,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原件;丧偶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并注明申请人与死亡配偶的夫妻关系。
(四)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原件)。
(五)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房产状况证明(原件)。
1.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属本地或外地城镇居民户口的,都需提供户口簿首页地址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证或拆迁安置协议书或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属集体户口的,还须提供由户口所在单位出具房产情况证明。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原)属外地城镇居民户口的,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情况证明及没有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原)属本地或外地农业户口的(包括农转非),需提供(原)户口所在镇(街道)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地建房份额证明或相关部门的证明。
3.符合政策中规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申请家庭,须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政策和对应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在公示时注明。
4.已申请到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申请家庭,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须承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后,从可交房之日起三个月后必须退还原承租的公租房、廉租房或廉租房货币补贴,交房时间以绍兴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时间为准。已获取公租房承租资格的轮候家庭须承诺放弃轮候资格。过期不退者,所属越城区或各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通过法院要求其强制退出。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房源及销售价格
(一)房源情况:总2226套,其中:城南鉴湖地块南池鉴园经济适用住房1097套,建筑面积55.64㎡—70.01㎡;鹅境三期雅园992套,建筑面积68.51㎡—72.37㎡;历年各保障房小区剩余房源137套,建筑面积47.59㎡—72.92㎡,其中快阁苑4套,龙洲花园23套,沁雨园7套,鹅亭境园西区4套,鹅亭境园东11套,名城阳光园88套。
(二)销售价格:南池鉴园销售中心价格3742元/㎡、雅园多层销售中心价格4361元/㎡,高层销售中心价格4100元/㎡,南池鉴园与雅园的销售中心价格中均不包含代收代缴的物业维修基金,届时须另行按规定标准收取;快阁苑销售中心价4800元/㎡,龙洲花园销售中心价5100元/㎡,沁雨园销售中心价4500元/㎡,鹅亭境园西区销售中心价4380元/㎡,鹅亭境园东区销售中心价4380元/㎡,名城阳光园销售中心价2820元/㎡。
以上房源超面积部分价格按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内单价的1.5倍计价销售;自行车棚有管道的按800元/㎡销售,无管道的按900元/㎡销售;阁楼按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内单价的0.5倍计价销售。
(三)楼层系数:各小区销售价格的楼层系数按如下标准计算。
总层数 |
一层 |
二层 |
三层 |
四层 |
五层 |
六层 |
七层 |
八层 |
九层 |
十层 |
十一层 |
十二层 |
十三层 |
十四层 |
十五层 |
十六层 |
十七层 |
5 |
0.94 |
1.03 |
1.07 |
1.04 |
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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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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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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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0.94 |
1.03 |
1.09 |
1.07 |
1.01 |
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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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91 |
0.93 |
0.96 |
1 |
1 |
1.04 |
1.04 |
1.05 |
1.07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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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0.9 |
0.93 |
0.96 |
0.96 |
0.97 |
1 |
1 |
1.03 |
1.03 |
1.04 |
1.05 |
1.05 |
1.05 |
1.03 |
1 |
|
|
16 |
0.9 |
0.93 |
0.96 |
0.96 |
0.96 |
1 |
1 |
1 |
1.03 |
1.04 |
1.04 |
1.05 |
1.05 |
1.05 |
1.03 |
1 |
|
17 |
0.9 |
0.93 |
0.96 |
0.96 |
0.96 |
1 |
1 |
1 |
1.03 |
1.03 |
1.03 |
1.04 |
1.04 |
1.04 |
1.05 |
1.03 |
1 |
六、分配方式
申请家庭中符合优先安置条件的申请家庭可优先在可供房源中择房签约,其余家庭按照公开抽号顺序在可供房源中择房签约。所抽择房号超出可供房源数的家庭自动取消此次申购资格。
七、相关说明
(一)经申请获得申购资格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抽号、择房、签约交款者,视同自动放弃申购资格。
(二)各街道、镇、住房保障部门联系电话: 塔山街道:85135810;
府山街道:85151572;蕺山街道:88202716; 北海街道:85157860;
城南街道:88329522;稽山街道:88615099; 迪荡街道:88125726;
东 湖 镇:88307859;皋 埠 镇:88088666; 鉴 湖 镇:88320601;
灵 芝 镇:88200064;东 浦 镇:88306311; 陶 堰 镇:88731321
富 盛 镇: 88734671; 马 山 镇:88173455;孙 端 镇:85551810
斗 门 镇:88037707;
高新区房地产管理所:88120171;
绍兴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85131761。
绍兴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