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新区管委会撤销 城东高新区并入越城区

类型:本地新闻 加入时间:2016-3-30 9:06:05 点击数:15911 来源:绍兴日报


      关于 “中共绍兴市委文件 绍市委发〔2016〕17号 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与越城区、绍兴高新区、镜湖新区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文件正式公布于众,拉开越城区变革的帷幕。全文如下:

  越城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越城区及市直功能区优势,增强中心城市发展均衡性,现就调整完善市与越城区、绍兴高新区、镜湖新区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管理体制调整

  1.越城区与绍兴高新区合署办公。绍兴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仍为市委、市政府派出的正处级机构,与越城区委、区政府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2.不再保留镜湖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由越城区负责。原新区区域仍按“市级统筹规划、自行封闭运作”模式开发建设。

  3.绍兴高新区托管的东湖镇、皋埠镇、陶堰镇、富盛镇、稽山街道、迪荡街道以及各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由越城区管理。

  4.调整设在绍兴高新区、镜湖新区的市级部门派出机构。

  二、人事机构调整

  1.内设机构。

  (1)保留高新区涉及经济管理、开发建设的内设机构和相关事业单位。

  (2)高新区涉及基层组织建设、社会管理的相应内设机构和有关事业单位并入越城区。

  (3)镜湖新区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全部并入越城区(高新区)。

  2.人事管理。

  (1)高新区班子成员与越城区党政班子成员适当交叉任职。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分别由越城区委书记、区长兼任,同时明确1名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兼任越城区委副书记,具体负责高新区工作。对现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班子成员作适当精简。

  (2)镜湖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班子成员市、区统筹安排。

  (3)高新区保留机构干部人事由越城区(高新区)管理。内设机构及事业单位合并后,所涉干部由越城区统筹安排,保留原职级待遇。

  三、事权关系调整

  按照“强化统筹、属地负责、高效运行”原则,进一步理顺市与越城区(高新区)事权关系。

  1.越城区(高新区)实辖区内,属区、县级政府部门的事权统一由越城区(高新区)部门履行,市级部门不再履行此类事权。属区、县级政府部门以上的事权,除关系城市发展全局性事权继续由市级部门履行外,原则上也由越城区(高新区)部门履行,实行属地管理。

  2.绍兴高新区与越城区合署后,其规划建设范围内继续享有原绍兴高新区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3.事权调整统一以省政府确定的省市县行政权力三级目录库为基础,相应调整市与越城区(高新区)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按照“精简、统一、效能”要求,越城区政府严格按照省定机构数,归并相关职能,积极推进大部制改革。

  5.有关事权调整在区域管理体制调整到位后稳步推进。

  四、财税体制调整

  1.根据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在绍政办发〔2014〕89号文件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完善市与越城区(高新区)财政体制。总体上继续实行“划分收支、确定基数、超收分成、短收赔补、专项分担”体制,根据事权调整,相应调整越城区支出基数,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2.在绍政办发〔2015〕69号文件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完善土地出让金收支体制。

  (1)镜湖新区涉及“三中心”的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2)从高新区、镜湖新区(东浦镇、灵芝镇)范围内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教育专项资金,市与越城区按比例分成。

  (3)其他分成办法仍按绍政办发〔2015〕69号文件执行。

  3.根据越城区区域范围,按照属地征收原则,调整设立国、地税务越城区分局。

  4.高新区、镜湖新区债权债务封闭运行,有关事务具体协调解决。

  5.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收支缺口部分,由调整后的越城区财政适当承担。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为确保调整工作顺利推进,成立市与越城区(高新区)管理体制调整领导小组,由书记、市长任组长,相关市领导任副组长,越城区、高新区和市级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工作推进、干部人事、纪检监督三个工作组,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强化政治意识、全局意识,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28日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2016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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