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一户一宅”原则 深化“三权分置”改革

类型:本地新闻 加入时间:2023-4-19 16:39:51 点击数:52385 来源:绍兴晚报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我市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政策解读,从强化用地保障、严格资格权人管理、规范审批管理、加强批后监管、加快农房确权登记发证、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6个方面入手推进工作。

  根据《意见》精神,为强化用地保障,我市要求各地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每年组织开展农民建房用地需求调查、报批和备案时,优先满足无房户、危房户等群体宅基地需求。经依法审批后,保护等级为Ⅱ级及以下林地,可以用于农民建房。对农民建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要落实占补平衡,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

  在开展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人认定和登记工作中,我市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面积管控”原则,对每户宅基地上限面积,要求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各区、县(市)还将结合实际,制定公布农房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农房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高度。

  宅基地审批流程也将更加规范。农户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署的资料申请宅基地,乡镇(街道)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和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和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将在村公告栏等场所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并在核发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内容在建房所在现场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我市将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全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有效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在充分考虑农民意愿前提下,积极探索集中统建、多户联建、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多种建房形式,探索宅基地农户资格权跨村实现、“权票”等多元化保障方式。同时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对历史遗留“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宅基地、非农户通过继承农房或其他合法方式占用宅基地、宅基地增加用途用于经营、农户跨区域使用宅基地、农户自愿有偿调剂或有偿选位等情形,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意见》将于6月1日起施行,各区、县(市)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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