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

类型:法律法规 加入时间:2009-8-17 14:37:21 点击数:8820 来源:绍兴市住房积金管理中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意见》(浙政办发[2006]74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确定明确如下: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有条件的单位,经管理中心核准,可适当放宽到5倍。原缴存工资基数已大于5倍的暂不上调;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对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暂可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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