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
类型:法律法规 加入时间:2009-8-17 14:54:39 来源:绍兴市住房积金管理中心
一、单位缴存
1、单位设立、变更或注销,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或变更业务。
因单位设立办理公积金缴存业务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绍兴市公积金缴交单位情况登记表》,《绍兴市公积金汇缴清册》,《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委托付款授权书》,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的设立文件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在规定限额和幅度内调整工资基数和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上报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单位调整工资基数和公积金缴存比例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单位申请报告、《绍兴市公积金汇缴清册》。降低缴存比例还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定或决议。
3、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应上报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缓缴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重新办理。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单位申请报告、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定或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4、单位发生人员变动,应于30日内到“中心”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因单位录用、调入职工办理缴存或变更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交变更清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职工终止(暂停)缴交、职工调出办理公积金转移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交变更清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由本人持相关资料直接到中心窗口办理,中心开设个人缴存总户,比照托管户管理。
个人缴存公积金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长期居留身份证明,稳定收入证明,工商、税务部门连续12月以上登记、纳税收入证明。